立刷被央行罚款

 新闻资讯    |      2020-10-20 16:40    |     投稿人:柴

立刷被央行罚款

2017年1月5日,嘉联支付湖南分公司因商户实名制度落实不到位、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不合规、商户培训巡检不到位,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罚款4万元。

2018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嘉联支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处以罚款3万元。

2019年7月29日,嘉联支付内蒙古分公司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3日,嘉联支付云南分公司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被央行昆明中心支行罚款人民币2万元。

第三方支付罚款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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